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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配偶能否以共有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转移登记

日期:2015-11-27 来源:《房地产权产籍》 作者:刘守君 阅读:3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小某系李某唯一的儿子,李某病故后,李小某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李某遗留的房屋。李小某持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与其配偶张某一起申请继承转移登记,欲将李某遗留的房屋登记到李小某和张某名下,且共同共有。登记人员告知,张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试问:法定继承人李小某的配偶张某能否以共有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转移登记?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无须申请登记,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即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留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小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小某以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父亲李某遗留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依法为李小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是该房屋当然的共有权人。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 13条第1款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因此,张某可以以共有人身份申请房屋继承转移登记。

《婚姻法》第18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遗嘱取得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若李小某基于李某的遗嘱取得李某遗留房屋的所有权,则该房屋所有权归李小某单独所有,与张某无关,张某不能以共有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处分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应当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后,才能办理因处分产生的登记。张某基于与李小某的夫妻关系,取得李小某因法定继承方式享有的李某遗留房屋的共有权,不是李小某将继承所得的部份房屋所有权转让或赠与给张某,故李小某亦无须先行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部份转移登记到张某名下。若李小某基于李某的遗嘱取得李某遗留房屋的所有权,增加配偶张某为共有人时,则须先行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再以买卖或赠与的方式将其中的一部份转移登记到张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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