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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无人继承的房屋,登记机构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5-11-24 来源:《房地产权产籍》 作者:刘守君 阅读:301次 [字体: ] 背景色:        

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乙,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转让转移登汜。多年以后,甲去世,且没有继承人。现乙持房屋所有权证、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转让转移登记,试问:登记机构该如何处理?

1、《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基于转让合同申请的房屋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共同申请。据此可知,本案中,乙基于与甲的转让合同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当由甲、乙共同申请。但甲去世,无法与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不能满足申请转移登记的要求,故乙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不能受理。

2、《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白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本案中,乙单方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虽然不能办理,但甲、乙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仍然依法有效,只是因甲的去世而使乙从其名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该房屋转让合同是乙欲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的原因证明。

3、《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在房屋登记实务中,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在登记簿制度建立前,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制度建立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本案中,甲、乙之间发生房屋转让后,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乙承受甲的房屋所有权既没有记载在登记簿上,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乙,故房屋所有权属于已经去世的甲的遗产。《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可知,本案中,甲去世,自其去世时起,该房屋所有权作为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甲没有继承人。《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因此,甲无人继承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国家。

4、如前所述,甲无人继承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而甲、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乙欲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的原因证明,乙也可据此主张对甲遗留房屋享有所有权。若如此,对甲遗留房屋的所有权,乙与国家产生了冲突。《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此可知,乙欲得到甲的房屋所有权,可将对甲的房屋主张权利的国家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权属。乙若胜诉,登记机构则凭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其办理登记。乙若败诉,登记机构则依法为主张权利的国家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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