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某欠大军15万元,约定2008年10月偿还,并以自己的一间平房作抵押。抵押期间,小东与高某约定,将高某的平房翻盖成二层小楼,小东取得小楼,给高某20万元经济补偿。到了还款期,高某没有还大军钱,大军想就小楼行使抵押权,遭到了小东的拒绝。大军应如何索还欠款?
【法律解析】
大军不能就行使抵押权,但他可以就高某的20万元补偿金优先受偿。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使其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本案中,原平房被翻盖为二层楼是物权法中所说的“附合”,其所有权为小东所有,这时原来平房上的抵押权消灭,大军可以就高某所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但不能要求对小楼行使抵押权。如果本案中翻盖的小楼还属于高某所有,则大军可以就小楼主张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