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某银行贷款8000万元,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的一块地皮及该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可银行仍然不放心,于是,房地产公司便找来某投资公司作保。后来,房地产公司不能按时还款。请问,当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存在,谁先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当出现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同时存在的情况时,物的担保应优先适用。本案中,银行应先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项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银行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应就剩余部分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