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房产抵押

当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存在时,谁先承担担保责任

日期:2012-03-14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某银行贷款8000万元,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的一块地皮及该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可银行仍然不放心,于是,房地产公司便找来某投资公司作保。后来,房地产公司不能按时还款。请问,当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存在,谁先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当出现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同时存在的情况时,物的担保应优先适用。本案中,银行应先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项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银行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应就剩余部分负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