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乔某有一处楼房价值60万元,于2006年7月5日租给纪某居住,租期1年。同年7月15日,乔某向谢某借款40万元,以出租的楼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3月,乔某欠谢某的债务到期无法清偿,便与谢某商议将该楼折价抵偿债务。谢某取得房屋后,要求承租人纪某搬出去。请问,抵押权人能要求承租者搬迁吗?
【法律解析】
此案中,抵押权人谢某不能要求承租人纪某搬迁。《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身氐押权的影响。订立抵押合同后抵押财产出租的,如果抵押经过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如果抵押未经登记,则租赁关系仍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本案中,租赁合同订立时间在抵押合同之前,因此纪某有权在该房内居住至租赁合同期满,谢某不得要求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