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农民夏某近几年来靠养猪赚了一些钱,花十多万元在宅基地上翻建了一幢别墅。最近,他考虑扩大养猪的规模,于是向信用社申请借款。信用社要求提供担保,夏某提出用别墅抵押借款,可信用社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土地不可能分离,抵押无效。夏某感到困惑,不明白为什么其价值不菲的别墅却不能用作抵押?
【法律解析】
本案中,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说,夏某的别墅属于其个人的私有财产,允许自由转让,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却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这就产生一个矛盾,即如果别墅的购买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别墅和别墅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属于不同的人。因此,如果在实现抵押权时要保持房地所有人的统一,唯一的方法就是将抵押的别墅卖给集体经济组织符合要求的成员。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杈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