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某做生意向谢某借款1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此后,许某生意出现亏损,在谢某的多次素要下,许某先后归还了谢某共计6000元。后来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是许某应在某个日期前连本带息再给谢某5000元,并以许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事后,经谢某多次索要,许某一直未归还欠款。谢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归还其借款,如无钱归还则要求依抵押协议拍卖许某的宅基地。谢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法律解析】
谢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案中,许某与谢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是,抵抵押权则没有设定,原因如下:首先,如果许某的宅基地上面没有建设房屋,则《物权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其次,如果在宅基地上建筑了房屋,因为双方没有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以.抵押权也没有设定。因此,谢某诉请法院根据协议拍卖许某的宅基地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圈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末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