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告登记为购房者带来了什么
【案情简介】
小冯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其后,房价上涨,房产开发商又将该房星高价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因小冯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还未取得物权。而小李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那么,小冯如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法律解析】
在本案中,为了防止开发商再次出卖房屋,小冯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因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开发商未经小冯同意,不能将房屋再次出卖给他人;再次出卖的,转让行为也无效,不能取得所有权。
2.经过登记预告的房屋,卖方还可以把它抵押吗
【案情简介】
刘先生向胡先生购买房屋,二人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择日办理过户登记。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刘先生进行了登记预告。因胡先生欠陈某50万元债务,于是他又把该房屋抵押给陈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那么,陈某的抵押权对刘先生有效吗?
【法律解析】
陈某的抵押权对于刘先生是无效的。为了保障房屋购买人的权益,《物权法》规定了登记预告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一旦进行了登记预告,在有效期限内,原房主将此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的行为统统无效。本案中,由于刘先生对该房屋进行了登记预告,所以陈某后设定的抵押权对刘先生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