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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房属违建需拆除 法院判其自担三成损失

日期:2015-10-2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裴晓兰 阅读:3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女士花65万元购买的农村房屋,被镇政府认定属于违法建筑需要拆除。她起诉卖房人及村委会退款并赔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认定刘女士买房时未谨慎审核,判其自担三成损失。

刘女士诉称,她支付65万元购买了张某的一处农村房屋,村委会同意该交易,并收取土地使用费及管理费1.7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她得知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镇政府已经发放催告书,要求限期拆除。她认为,村委会和张某隐瞒事实,给她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张某和村委会退款,连带赔偿其损失费21万元。

张某和村委会均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张某称,合同签订之前,他也不知道房屋已经被镇政府确定为违建。刘女士买房后,一切权利都转移给了刘女士。相应的,刘女士也应承担房屋被拆除的责任。

法院认为,涉诉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属于可以交易的标的物,涉案合同均属无效。张某明知自己的房屋建在非宅基地上,不具备合法产权,而将其出卖给刘女士,负有主要过错;刘女士在涉及重大交易的过程中,未能谨慎审核对方是否拥有合法产权而擅自进行交易,就其损失亦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刘女士45.5万元。村委会收取的土地使用费、管理费,则应全额返还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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