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之间本应互利互让,但一方任意增加设施影响到了他人利益。10月1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建筑物。
原告开封利星公司系利星大楼及楼前院子房屋的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与被告王君系邻居关系。原告和被告于2000年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因盖房拆除利星大楼北面围墙并占用原告10平米土地,以后如因政策和城建要求变动,被告需无条件交还给原告。后被告王君于2006年在原告院子北边建了朝南的外门和院墙。2015年2月,被告又对原告利星大楼前的院子东北角的砖混柱子进行了续接,并在北栅栏外的通道上搭起了蓝色金属棚,为支撑金属棚还竖立起了三个柱子,从正面看,被告王君搭建的金属棚遮挡了原告利星大楼上“中华名楼”的广告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应依照双方协议,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已经照顾到被告的出行,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了外门及院墙,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且原告院子内要经常停放汽车,设施对原告的安全出行和生活方便已经造成了影响。另外,被告竖起的金属柱子搭建的金属棚遮挡了原告楼上的广告字体,以上均应予拆除。法院对原告要求拆除上述建筑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对围墙作出了约定,故对原告要求将院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李传飞 王晓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