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不为遗嘱受益人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如何处理?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黄淑娟
【案情】
王某系陆某的遗孀,陆某与前妻生育一子,与王某生育一子。陆某生前亲笔写下书面遗嘱,其中写明自己所有的房产由妻子王某继承,银行存款由两个儿子继承,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陆某死后,王某到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陆某的遗嘱未经公证,房管局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以王某未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分歧】
房管局不为遗嘱受益人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管局以未提供公证遗嘱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违法的,应当判决房管局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管局是依据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王某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目的是为了证实遗嘱的真实性,其行为并无不当,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四种法定形式,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通知》要求遗嘱人必须办理遗嘱公证,限制了遗嘱人的自由选择权,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当不予适用。
订立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就自动生效。房管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只是基于不动产的特殊性,而由政府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政确认,只要申请人提供的遗嘱是真实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管局就必须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按照遗嘱的内容依法为遗嘱受益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机关根本无法再对遗嘱进行公证。即使公证处在确定了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继承方式为遗嘱受益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虽然这样在结果上同被继承人的意愿相同,但实际上,这并非是依据遗嘱发生的继承,而是法定继承人自己内部的对继承财产的重新分配。房管局要求王某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是对遗嘱效力的否定,未经法定程序,房管局无权否定遗嘱的效力。
《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订立的遗嘱,应当公证”,这固然可以防止一些继承权人用虚假的遗嘱骗得被继承人的房产侵犯了其他继承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却是将行政机关自己的审查责任和义务强加到了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身上,最大限度的规避、降低了自身风险和责任,却加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房管局作为政府机关,要切实改进措施便民利民,解开继承权公证过户这一扰民“死结”,让遗嘱人的意愿能够自由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