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很多已购公房,基于已购公房的特殊性质,在继承人之间更容易产生纠纷。那么,已购公房的继承问题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看看下面的案例或许您会有更深的了解。
李先生的父母原有一套公寓住房,系早年父亲单位所分,1993年父亲去世,2000年前后单位“房改”母亲以其夫妇二人的工龄,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该套公寓房,房产证取得后登记在母亲的名下。2008年母亲查出身患肺癌,考虑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避免子女在自己百年后产生纠纷就立了一份遗嘱。
遗嘱主要内容如下:“我去世后,我的房子由我的儿子继承所有,包括女儿李晓玲在内的其他人不得争抢。同时,房子由儿子一个人继承,与她媳妇无关。”2012年8月李先生的母亲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李先生在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了上述遗嘱。于是李先生找到了其妹李晓玲,想按照遗嘱内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希望妹妹能够配合。妹妹李晓玲看到这份遗嘱后,首先是怀疑该遗嘱的真实性,因为这个遗嘱是母亲的自书遗嘱,她认为母亲没有那么强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专业人士协助是不应该订立这样的文件的。第二,妹妹李晓玲认为,房屋是父亲单位的房改房,购房用了父亲的工龄,这个房屋应当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