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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 >> 购房常识

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户口不在本地而拒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51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住房公积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上述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拒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未与单位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6个月以上,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可见,户口问题不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户口不在本地而拒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户口及档案所在地无直接关系,并且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时也不受户口及档案的影响。

单位为户口不在本地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果该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同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及所需材料按照购买自住住房正常提取公积金即可。具体方式是: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提取。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的户口及档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提取,职工调离本地后,在外地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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