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一起构成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三种形式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4)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5)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