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
(二十七)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独立的别墅和整栋楼房预售,计价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八、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
(二十八)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市房地产测量技术规范执行。
(二十九)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的,可以采取在预售场所、商品房坐落地显著位置以及其他能够使购房人明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九、关于商品房面积实测
(三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方便购房人查询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将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表提供给购房人。
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数据无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后再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
十、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
(三十一)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仍执行原有关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计价及结算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3、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三十二)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库)的计价方式仍按《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1109号)执行。
(三十三)2003年12月1日前,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明有效期限的,在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再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