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得到的阁楼层高往往低于2.2米或者是未有报建的违法建筑物,不能办房产证,因此引起了不少阁楼纠纷。顶层业主总是直接或者变相出资购买了阁楼,却不能获得阁楼的产权。对此,我们有必要对阁楼的权属进行研究。
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分析,根据相关房产测绘法规,层高低于2.2米的阁楼没有计入建筑面积,也必然不能办房产权属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中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见,层高低于2.2米的阁楼不是房地产销售的交易客体。也就是,开发商不得销售层高低于2.2米的阁楼。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将“赠送阁楼”作为促销手段或者变相出售的“赠送”行为回避了这一法律规定。
其次,从建设成本上分析,层高低于2.2米的阁楼没有计入建筑面积,也必然没有合理分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部相关成本,不能具有法律上独立“物”身份。层高低于2.2米的阁楼也不可作为独立的物权客体单独出售。但是,将阁楼做小区附属设施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实属不可能,阁楼不具有小区附属设施的公用性。
另外,对于层高高于2.2米的阁楼,从法律上,开发商可以独立销售,其产权可以得到法律认证,颁发房产证明。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这种阁楼与普通住宅一样,可以成为物权法独立客体,可以单独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