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裁判要旨: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物权法》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