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史某购买了某小区住宅后,转租给杨某经营“小饭桌”。物业服务人就杨某的经营行为与部分业主开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杨某、史某关闭“小饭桌”,排除对物业服务人管理权的妨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经营“小饭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物业服务人对涉案小区的管理及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史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判令杨某、史某停止在涉案房屋的商业经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居民小区是最基层的居住环境,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需要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之间互相尊重和共同维护。个别业主擅自“住改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小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复杂的人流量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妨碍了物业服务人的正常管理。法院支持物业服务人停止经营、排除管理妨碍的请求,有利于物业服务人开展管理工作,规范小区业主“住改商”的行为,营造安全有序、友好宜居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