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流拍抵债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日期:2023-10-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裁判要旨

异议人无证据证明对流拍抵债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请求中止申请执行人以涉案房产抵债、优先受偿拍卖款,不予支持。

案号

(2018)粤执复313号

基本案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分公司)与广州市华宇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广州百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广州中院作出(2017)粤01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三建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17)粤执复258号执行裁定,撤销广州中院(2017)粤01执异120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处理。广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异议人三建公司称:其司因与华宇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广州中院作出(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由华宇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1090483.71元及违约金、诉讼费。其于2004年8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4)穗中法执字第2315号,至今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2016年6月8日,其司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其司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越法执字第1952-3号案中涉及的12套房产是否属于其于(2004)穗中法执字第2315号中的案涉工程范围进行确认。经其司确认,其中位于机场路华明街69号的202、303、306、403、406、506、606、806、1306、1308、1309房共11套房属于其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其司并于2016年6月17日提交《关于我司对广州市机场路华明街69号202房等11套房产享有优先权的函》给经办法官。2017年2月13日,广州中院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195号-33执行裁定,对(2011)越法执字第195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潮州市乾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锐公司)申请对上述财产行使抵押优先权作出了裁决,该裁定书对上述11套房产的处置错误,其司对上述11套房产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依据(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其司对上述位于××街××号的11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三建公司对涉案房产及执行款有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法院释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三建公司对广州市机场路××街××号××、××、××、××、××、××、××、××、××、××房以及××街××号××房拍卖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是不服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对上述房产及拍卖款所做处分,认为上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相关执行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三建公司所提执行行为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与白云明珠广场3#塔楼为同一建筑物,即广州市机场路××街××号××、××、××、××、××、××、××、××、××、××、××房均属于三建公司承建的白云明珠广场工程。根据生效的(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三建公司对白云明珠广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004)穗中法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将上述××房的拍卖成交款989280元转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及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195号-33执行裁定,裁定将广州市机场路××街××号××、××、××、××、××、××、××、××、××、××房交乾锐公司抵债,该执行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此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中院2016年5月16日在(2004)穗中法执字第195号案件中将拍卖款989280元转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二、撤销广州中院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04)穗中法执字第195号-33执行裁定书。

案件评析

三建公司向广州中院提出两个异议请求,一是请求中止执行乾锐公司对抵债争议房产的处置及××街××号××房拍卖成交款优先受偿的处置,二是请求裁定三建公司对上述房产及拍卖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异议人三建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基于认为××”与白云明珠广场3#塔楼为同一建筑物,并认为白云明珠广场3#塔楼是该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根据本院(2017)粤执复258号执行裁定查明并认定的事实,××”与3#塔楼为同一建筑物,但并未对三建公司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作出认定,而是将案件发回广州中院,要求该院对三建公司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进一步查明。广州中院重新审查后作出的(2018)粤01执异522号执行裁定认为:“根据生效的(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三建公司对白云明珠广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复议申请人乾锐公司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该工程’是特指华宇公司还没还清工程款的1#塔楼,且三建公司与华宇公司在民事调解书中也仅是就1#塔楼拖欠工程款的清偿、担保及未清偿情况下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根本不涉及3#塔楼”,并认为广州中院异议裁定遗漏对三建公司债权执行实现情况的调查,特别是未查明3#塔楼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还认为三建公司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限。此次复议审查中,三建公司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3#塔楼是其司承建以及其司对本案执行标的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