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就主要条款反悔,申请执行人能否寻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问:甲与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因乙到期不偿还借款,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偿还本息,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乙在收到生效判决后仍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乙和朋友丙共同承诺会将丙的一套与借款本息价值相近的房屋赠与甲以抵偿借款本息,甲表示同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乙反悔,但甲仍希望得到该房屋。请问甲能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答: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是诉讼外和解,并没有法院的参与,性质上是私法行为,效力等同于民事合同。在此种定性下,由法院直接执行和解协议显然是不适当的。因此,执行和解协议虽然像合同一样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甲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这种和解协议不能顺利履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因此,甲应当尽快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避免被执行人乙趁机转移财产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由于乙完全没有履行和解协议,故执行原判决时不存在扣除已履行部分的问题。
摘自最高法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一版)P406-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