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
根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启用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线上”发起公积金冻结、解冻和续冻功能(试运行)的通知》,将大连地区住房公积金执行相关规范汇总如下:
1. 如何“查询”“冻结”“扣划”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办理此项业务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办理,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办理查询业务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介绍信;办理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业务的,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解冻、续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应到被冻结(解冻、续冻)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020年4月9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启用“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线上”发起公积金冻结、解冻和续冻功能(试运行),公积金系统支持“超额”和“轮候”冻结。“超额”冻结可续冻、可解冻,“轮候”冻结不可续冻、可解冻。
2. “扣划”需满足的条件
目前,扣划仍需采取“线下”方式实施(由两名工作人员前往办理,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相关业务均需前往缴存机构线下办理。
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六种情形。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离休、退休的;三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是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是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六是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具体提取(扣划)金额参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被执行人虽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但申请执行人为个人且已在市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划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意:扣划的金额不得超过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未来预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前扣划。
3. 不得“冻结”“扣划”的情形
如果被执行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的,人民法院暂不予冻结(扣划)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偿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