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问题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批复,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