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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
    日期:2012-04-19 点击:267次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 我认为每一条款的遣字造句应当是非常慎密而严谨的,其立法的宗旨也当是明确客观的,任何从左或有的角度随意歪曲理解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均不足取,事实上,无论《》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表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流转,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款规定已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2-04-19 点击:267次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2-04-17 点击:238次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日期:2012-04-17 点击:415次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没有权利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据现存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

  • 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就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日期:2012-04-17 点击:302次

    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就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租赁打破以往先有房屋,再行出租的传统租赁制度。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本案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转租合同》之效力的认定,同其他合同一样,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即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对于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 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2-04-17 点击:342次

    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赵某在内的所有产权人都承认业主们购买的“单元”房产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在此条件下,考虑将商厦整体出租无疑就是一种能够较好地发挥物的效用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并不损害赵某的合法权益。从判决的社会效果考虑,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决赵某服从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因为,每个业主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每个业主所购“单元”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是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他们就商厦是否应当整体出租问题所发生的争议是私权的碰撞。处理这种私权碰撞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原则不是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民族、性别、信仰、地位、财产的差异,而应当尽可能协调所有业主的利益,力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2-04-17 点击:43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 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日期:2012-04-17 点击:361次

    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境、卫生等质量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或工程局部验收不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本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志远房地产公司持有的云南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只是志远大厦主体和基础部分的验收,志远大厦整体工程质量验收至今尚未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日期:2012-04-17 点击:709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 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日期:2012-04-17 点击:293次

    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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