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
1. 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事实部分,总体上应按照执行行为的发生时间及争议产生与处理的逻辑顺序制作。首先应写明执行依据的裁判内容,并依次写明执行过程、执行异议诉辩情况、异议审查情况、异议之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情况、本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情况。二审裁判文书也应基本遵从上述文书制作方法。
2.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应当引用作出该裁判结论所依据的实体法或司法解释,不能仅仅引用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外,不得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如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得引用本院或上级法院内设机构制发的文件。
3. 判决主文部分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要求进行制作,且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1)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且同时请求确认实体权益,其请求成立的,判决不得对所涉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并确认其主张的权益;其请求确认的实体权益主张虽不成立,但其请求排除执行的主张能够成立的,判决不得对所涉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3)案外人仅请求排除执行,未请求确认实体权益,其请求成立的,仅判决不得对所涉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强制执行,不得在主文中宣告涉案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但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阐明;
(4)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执行,其请求成立的,判决准许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
(5)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确认被执行人享有实体权益、确认合同无效等请求不得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但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阐明。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