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8〕1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决定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省住建厅、省国土厅、人行武汉分行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为成员的省级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必要时请武汉市房管局负责人参加。各市、州房管(住建)、国土、人行等部门要建立市级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工作小组,制发工作方案,明确会商内容,并指导所辖县市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二、会商规则
(一)省级会商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商会议,或针对突出问题,不定期召开专题会商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建议,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根据会商工作需要,会商会议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参加。
(二)省级会商领导小组成员每月15日前,互通共享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供地、金融等信息和政策;认真落实会商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研究需要提请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会商的事项。
(三)市级会商工作小组要认真落实省级会商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7日前,向省级会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本地房地产市场调控情况;及时向省级会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调整情况。
(四)省级会商领导小组根据各地房地产市场形势,适时召集全省或部分市级会商工作小组召开会商会,对市级会商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督办、通报。
三、会商内容
(一)加强市场研判。省级会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供地、金融等信息的监测和共享,共同研判会商房地产市场形势。主要包括:全省商品住房销售面积、销售均价、库存面积及消化周期等信息;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宗地数、宗地面积、出让价款、规划建筑面积等信息;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购房贷款、新增贷款余额等信息。
(二)加强政策研究。省级会商领导小组会商研究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指导市级会商工作小组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完善调控政策,加强各部门政策的协同性。主要包括: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根据当地房价控制目标,限定区域最高房价,引导企业理性竞买土地;对上年度住宅用地出让均价同比增幅大于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同比增幅的城市,鼓励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多种方式出让土地;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及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等。
(三)加强风险防控。省级会商领导小组会商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问题和风险,指导市级会商工作小组在预售许可、土地竞买、购房融资等方面加强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主要包括:对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经督办仍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暂停其土地竞买资格;对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融资的房地产企业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取消网签资格;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审贷管理,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等。
各市、州房管(住建)、国土、人行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抓好落实,2018年4月15日前将共同制发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工作方案分别报送省住建厅、省国土厅、人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