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评论该公报案例不能一锤定音,但体现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不产生各级法院应参照裁判的法律效果。但司法实务中,公报案例实为风向标,可以体现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与(2013)民提字第92号的裁判观点一脉相承;尤其是当前各地法院存在争议,可以引导形成主流裁判观点。
如何判定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是否背离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未对招投标时其他竞标人能否中标或以何种条件中标产生影响,也未造成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失衡的,不属于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方当事人请求按补充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屋已被拆除,评估机构还能否出具评估报告虽然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行政机关查明的和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原告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且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关联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出借资质,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工程领域,挂靠借用资质等现场非常普遍,一旦产生纠纷,被挂靠公司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作者注意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案例,基本都是统一的观点,只要被挂靠公司收到工程款没有截留,没有怠于向实际施工人或挂靠人支付的,被挂靠公司无责。
对小区业主购买的车位、车库,能否比照居住的商品房认定其享有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合同约定“违约后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能否免除当事人对该违约金主张的举证责任。
最高院指导案例:“以房抵债”适用精解“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
“以房抵债”适用精解“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文件,不能作为房屋出卖人免除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缺陷责任的当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