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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专栏简介

指导案例

  • 买卖双方:我们有房屋买卖关系,法院:我怀疑没有!
    日期:2021-10-10 点击:121次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 已抵押房产再租赁,承租人不能阻却对抵押物执行
    日期:2018-01-16 点击:176次

    已抵押房产再租赁,承租人不能阻却对抵押物执行:租赁合同签订在抵押权设定后,无论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权是否合法存在,均不能产生阻却法院执行的法律效果。

  • 以房抵债买受人在过户前,不享有物权及优先利益
    日期:2018-01-16 点击:314次

    以房抵债买受人在过户前,不享有物权及优先利益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出借人非消费者,无优先权
    日期:2018-01-16 点击:210次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出借人非消费者,无优先权名为购房、实为借贷,因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出借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无过错的购房者,不享有优先其他债权的权利。

  •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的,出借人不能排除执行
    日期:2018-01-16 点击:246次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的,出借人不能排除执行:名为购房、实为借贷,购房合同及回购协议仅系债务履行一种非典型担保,故出借人并不具备买受人身份,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条件。

  • 购房合同诸多不合常理,买受人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日期:2018-01-16 点击:160次

    购房合同诸多不合常理,买受人优先购买权不成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关于“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买受人基于正当的不动产买卖关系,在已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情况下,其虽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该买受人仍享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权利

  • 遗嘱解释制度及遗嘱执行人身份的认定
    日期:2017-12-13 点击:319次

    遗嘱解释制度及遗嘱执行人身份的认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这是遗嘱解释的目标,其包含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自由表达,即遗嘱人在头脑清醒状态下自愿、自由地订立遗嘱,不存在遗嘱人受欺诈、胁迫、行为能力受限制及遗嘱被伪造、篡改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 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日期:2017-12-07 点击:284次

    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 对实际出资人提起确权和恢复所有权登记诉请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向其释明
    日期:2017-12-07 点击:423次

    对实际出资人提起确权和恢复所有权登记诉请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向其释明在隐名购房行为中,登记产权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是对登记产权人的债权,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应是基于隐名购房协议的房屋信托合同债权,而非对标的房屋的物权。故对实际出资人提起确权和恢复所有权登记诉请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请为要求登记产权人向其转让房屋所有权,提起以房屋所有权为标的的给付之诉如实际出资人坚持以确权和恢复产权登记进行诉讼,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但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不予
    日期:2017-12-03 点击:360次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但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不予支持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中,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守约方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调高违约金数额,但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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