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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专栏简介

指导案例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文件,不能作为房屋出卖人免除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缺陷责任的当然
    日期:2022-03-13 点击:195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文件,不能作为房屋出卖人免除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缺陷责任的当然证据

  • 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吗
    日期:2022-03-05 点击:124次

    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 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日期:2022-02-12 点击:129次

    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1-11-19 点击:698次

    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1-11-19 点击:282次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买卖双方:我们有房屋买卖关系,法院:我怀疑没有!
    日期:2021-10-10 点击:143次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 已抵押房产再租赁,承租人不能阻却对抵押物执行
    日期:2018-01-16 点击:197次

    已抵押房产再租赁,承租人不能阻却对抵押物执行:租赁合同签订在抵押权设定后,无论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权是否合法存在,均不能产生阻却法院执行的法律效果。

  • 以房抵债买受人在过户前,不享有物权及优先利益
    日期:2018-01-16 点击:344次

    以房抵债买受人在过户前,不享有物权及优先利益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

  •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出借人非消费者,无优先权
    日期:2018-01-16 点击:230次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出借人非消费者,无优先权名为购房、实为借贷,因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出借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无过错的购房者,不享有优先其他债权的权利。

  •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的,出借人不能排除执行
    日期:2018-01-16 点击:268次

    名为购房、实为借贷担保的,出借人不能排除执行:名为购房、实为借贷,购房合同及回购协议仅系债务履行一种非典型担保,故出借人并不具备买受人身份,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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