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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房产中介诉请高额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2-11-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卖不成,房产中介诉请高额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陈芳,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房产中介一般通过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获取中介服务费。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中介过失致买方不愿意购买房屋,房产中介能否诉请中介服务费及高额违约金?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房产中介要求支付双倍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2年5月,重庆某中介公司与买方甘某,卖方赵某、余某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重庆某中介公司交易一套房屋,房屋价款55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买、卖及中介方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一经签订合同,则视为中介方居间成功,买、卖双方均须向中介方各支付5500元中介服务费用。同时,合同还约定,若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违约方需赔偿给中介方违约金11000元。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告知甘某购买案涉房屋的其他费用包括契税、个税、工本费等。

2022年6月,甘某准备前往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时,中介公司告知甘某还需交纳“按揭费”7000余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甘某给付中介服务费5500元、违约金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合同中利用提供格式条款的身份优势,为己方设立收取违约金的权利,而无需付出对价义务,加重了买方责任,免除了中介方的责任;若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中介公司却获得更多的报酬,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故该违约金条款无效,因此法院对原告诉请的11000元违约金不予支持。在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增加“按揭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中介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到买方已享受的中介服务内容,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甘某支付中介方服务费2000元。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格式条款在房屋中介买卖中较为常见。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本案中介合同的违约条款属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中介方,但中介方利用其提供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为己方设立权利,而无需付出对等义务,违背了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同时,房产中介除了合理确定格式条款相对人权利义务之外,还应遵守中介服务交易规则,否则可能无法获取中介服务费,若造成相对方经济损失的,甚至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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