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4、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