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建筑工程

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

日期:2012-03-0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406次 [字体: ] 背景色:        

1、经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2、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5、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
6、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9、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10、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1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