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细读合同寻求赔偿
案例:一读者发来邮件说自己于去年购买了通州区某项目的商品房,但当时因为工程进度的原因,开发商因种种借口两次延期交房。最后一次约定是今年12月份交房,但这位读者前两天再去现场看房,发现年底收房依然根本不可能。接到这位读者的邮件后,记者致电这个项目的开发商,工作人员解释道,这批业主确实无法在年底收房,主要是因为小区内各种管线工程还没有完工,目前比较现实的收房时间是明年4月份。同时这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对于延期收房的业主,开发商将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律师观点:延期交房是买房人最容易遇到的收房难题,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这其中有些是开发商从销售策略的角度出发,故意把给业主的收房日期与工程实际完工预期有一定提前,因为从实际销售情况来看,写着“2006年11月交房”的房子,明显要比“2007年1月交房”的房子好卖一些。所以很多开发商都会在合同里给自己留出一定的“宽容期”,说明只要能在宽容期内交房,并不算违约,同时甚至不用支付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都会在购房合同里对延期交房的情况有明确约定,指出从什么时间开始按什么比例交纳违约金;同时也会约定,如果延期交房超过一定时间(一般是90天),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解约,也就是退房的要求。但由于一旦退房,买房人只能获得当时购房的房款及一定比例的利息,因房屋升值所造成的损失则完全要由买房人承担,所以退房在一般情况下不是首选,这样,细读合同寻求赔偿便成了最为理性的选择。
律师指出,购房合同文本上通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从合同约定交接的第31天起,按同期流贷利率向买受人交付利息;逾期超过60天后,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这当中,“30天”即为双方约定的宽容期,开发商不用支付违约金;而从第31日起,开发商则需向业主支付额度为(累计已付款×当时流贷年利率×延期交房的天数)/365的违约金;如果开发商到第60天还未交房,则可向开发商要求金额为自己目前已付房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贷款买房者,“累计已付款”就是房屋的总价。另外,还有一些开发商的赔偿方式是每延期一天,向业主交纳总房款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两种不同违约金的数额都在每天100多块钱,不会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