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刊登的“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该案的“裁判摘要”为: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人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人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