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仍促成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因此履行不成,中介是否有责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份,在某中介公司员工的介绍下,买方胡某与卖方杨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胡某同意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杨某名下位于广州开发区志诚大道的一处房屋,并在签署合同当天支付2万元购房定金给卖方。
买方胡某称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自己已经明确告知中介方员工自己是没有购房资格的,后期房屋贷款以及过户都要以自己侄子的名义办理,中介方员工当时向其保证可以这样操作,业主那边没有问题,所以自己才同意购买涉案房屋。但在买卖合同签署后,自己办理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卖方杨某却拒绝配合提供、签署相关资料,并称其是与自己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贷款以及过户也要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其拒绝与自己以外的人进行房屋交易,至此房屋买卖受阻。
后买方胡某向中介公司员工反馈这一情况,经中介公司员工与卖方进行沟通,业主还是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情。无奈,买家以中介公司为尽到相关核实义务,存在欺骗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其2万元购房定金损失,且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中介费。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买方胡某与中介公司对买方胡某没有购房资格、胡某是以其侄子名义购买房屋这一事实是明知的。但中介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卖方杨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意买方胡某以其侄子名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胡某没有购房资格,在卖方未明确同意变更合同买方主体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买卖无法继续履行。某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在明知上述事实且以胡某为买方签订合同可能实际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仍然撮合买方与卖方签署房屋合同,其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及过错。
另一方面,买方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作为买方签署合同,其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应负责,自身亦具有过错。
遂法院判决,某中介公司返还胡某已经支付的中介费,对于胡某已经支付的2万元购房定金的损失,由中介公司赔偿1万元。
三、律师建议
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时,应书面告知买方具体的购房政策并审核买方的购房资格。如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建议在买卖合同中进行备注约定相应情况,并清晰约定后期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包括后期贷款、过户等事宜),让买卖双方进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