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认定
中介公司未查册促成合同签订,是否有责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中介公司一定要对房屋信息进行查册,如果确实自己不能进行,要让业主提交相关查册信息,并让买家在查册表上签字确认,证实其已经知道房屋权属状况,并且留底保存。否则因没有尽到对房屋权属的查明义务就促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中介公司要承担相应民事及行政责任。
在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仍促成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因此履行不成,中介是否有责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时,应书面告知买方具体的购房政策并审核买方的购房资格。如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建议在买卖合同中进行备注约定相应情况,并清晰约定后期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包括后期贷款、过户等事宜),让买卖双方进行签字确认。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守约方可否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影响守约方提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是买受人非主观方面的原因,比如买受人因出差、出国、伤病等不能如期接收房屋,可视为正当理由,从而阻却风险转移。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所述的理由不能成为拒绝接收房屋的正当理由因为这些因素即便真实客观存在,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和获得救济。即使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也可以在交付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时如何处理在出卖人违约导致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或履行费用过高,实际履行已不必要时,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此时,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出卖人的过错不得不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