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卖家赔“双份”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刘某将其名下位于天河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雷某,售价2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雷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积极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签订合同后,刘某为牟取更高收益,于2016年6月,又将上述房产以260万元价格出售给丁某,并与丁某签订了《买卖合约》。由于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网签,刘某与丁某签订的《买卖合约》无法办理网签,后续交易也无法进行。
仲裁裁决
买家丁某遂申请仲裁,诉请解除《买卖合约》,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申请法院将查封涉案房产。由于刘某不愿再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雷某,且涉案房产已被查封,另一位买家雷某也申请仲裁,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某退还已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由于买家丁某、雷某均为守约方,卖家刘某为违约方,最终刘某不但没有卖成房产获得收益,而且还向丁某支付了违约金15万元,向雷某赔偿了房屋差价损失30万元。
风险提示
刘某在没有与雷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情形下,又将涉案房产出售给丁某,已经构成违约。同时,刘某因未能按照《买卖合约》约定向丁某出售涉案房产,亦构成违约。
北京仲裁委提醒市民,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律基本原则。卖家反价,买家有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或违约金,卖家最终往往得不偿失。尤其在一房两卖情形下,卖方往往两头违约,受到双重惩罚。
刘某在没有与雷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情形下,又将涉案房产出售给丁某,已经构成违约。同时,刘某因未能按照《买卖合约》约定向丁某出售涉案房产,亦构成违约。
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律基本原则。卖家反价,买家有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或违约金,卖家最终往往得不偿失。尤其在一房两卖情形下,卖方往往两头违约,受到双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