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居间被查封的房屋,需对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件经过
2015年5月,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买方宋某与卖方孙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宋某以人民币440万元的价格购买孙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同时合同约定,本条款中该物业产权现状依卖方陈述确定,卖方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卖方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得知该房屋在2014年12月已被法院查封,以致于无法按约办理过户手续。
买方宋某遂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解除与卖方孙某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孙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定金15万元并支付其违约金88万元。同时认为中介公司因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要求中介公司对上述88万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报酬,其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交易双方如实报告。查封信息属于房产的基本信息,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决策,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核实并如实报告。中介公司未尽到谨慎审查的法定义务,使买方宋某基于虚假情况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损失,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结合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卖方宋某支付45万元违约金,如卖方宋某未能足额支持上述违约金,则对于该部分未得到赔偿的损失,中介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1. 从上述案列中可以看出中介公司的赔偿范围已经不单单止于中介费的数额,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所以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要高度注意自己应尽的居间义务以及相关风险的把控,具备相应法律意识,防患未然。
2. 具体到本案中,在签署合同前,中介公司应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故最好让买方在查册表中进行签字确认,表明其已知悉相关产权情况。而对于中介公司自己无法查册的情况,在合同中要明确告知买卖双方由其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查册,核实相关产权情况或让卖方自己提供相关产权情况表,并告知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