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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

日期:2012-03-24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71次 [字体: ] 背景色:        

1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不发生物权转移

律师应合理提示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应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商品房的所有权也无法转移。

2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3 预售登记

预购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又称为预售备案或预售备案登记,申请人应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4 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外,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天。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登记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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