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60岁了,他名下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是与小儿子共有的。现在小儿子马上要结婚,于某决定撤销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儿子所有。于某的儿子提出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于某认为这种情况不需要登记,他的认识正确吗?
于某的认识是错误的,他们父子俩应当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共有权人变更登记。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于某与小儿子共同拥有该套两室一厅的房屋,现在于某撤销自己的共有权,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及当地具体政策的规定,于某应与小儿子一起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共有权人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律师说法: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