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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 >> 物业交割

房产律师网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注意事项

日期:2012-03-24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511次 [字体: ] 背景色:        

1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

由于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方式各地的规定有差异,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如当地规定开发商也应交纳首期维修基金的,应注意检查该基金是否确已交纳。

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各地规定有差异,律师应熟悉了解。

2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商和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1、开发商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2、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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