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交付时间的法律规定。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延期交房等问题,本条作了相应规定。延期交房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属于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延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会给买受人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除了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买受人一定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款对不可抗力引起的延期交房作了规定。另外,在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实践中,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还有一些其他特殊原因,既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也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观因素,可能会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延期交房,这类因素经双方约定后,也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