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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商品房律师

商品房屋陪购律师解析商品房预售

日期:2012-03-23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2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商品房预售条件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开发商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7、已确定竣工及交付日期;

8、已符合当地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开发程序规定的预售条件。

二.无证预售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买受人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应认真查验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特别是在开发商对同一项目实行分期开发或分阶段施工时,应验证已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包含所要预购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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