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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商品房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解析商品房销售广告

日期:2012-03-23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6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 广告审查

对商品房(包括销售和现房销售)销售广告,律师要提示委托人认真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必须载明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许可证号。

如果以上事项欠缺,购房者就应慎重或再作仔细调查。如广告中出现"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等内容,则应签订合同对合同条件与广告内容是否相符给予更多的关注。

二.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发布销售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三.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审查广告,律师要提示委托人特别要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如果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为避免因对未写入合同的广告内容的属性发生争议而影响买受人的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将影响购房意愿的广告的内容写入正式合同或补充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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