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售楼应赔偿
作者:杨颖
问: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按约交了一部分房款,但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已过,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我发现开发商至今还未取得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我多次要求开发商交房无果,现在房价都涨了,我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和利息并且赔偿我现在上涨后的房价与购房时房价的差价款。但开发商只退还我已付房款,拒绝赔偿其它损失。请问我能起诉要求这些损失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于开发商至今还未取得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地产交易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您可以在取得已付房款的基础上,要求开发商赔偿利息及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