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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

日期:2015-1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

基本案情

1997年1月16日,王某与白某签定了《房屋出售协议书》。白某将其位于××市××区×乡×村×号院内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先支付房款九万元,剩余一万元双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付。协议签订后,王某向白某支付放款九万元,白某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但过段时间白某反悔,向要回房屋,白某便以王某是非农村户口,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为由,向王某提出《房屋出售协议书》为无效的合同,主张要回房屋的权利。

律师分析

王某是非农村户口,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王某与白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但是,对造成协议无效双方均有一定责任。

双方所签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确认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从协议签订的时间及内容上,应当说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已依协议确定的内容各自履行了相关义务。从双方买卖关系上看,此后白某的反悔,应当说是一种违反诚信的行为。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关于具体的赔偿数目,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商议赔偿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签订协议。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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