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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聋哑人等残疾人办理房屋登记

日期:2015-11-27 来源:《房地产权产籍》 作者:谢 彬 阅读:3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冯某与姚某二人系某市高中压阀门厂职工,二人各有住房一套,其中冯某房屋面积为67.62m2,姚某房屋面积为49.74m2。 1996年,双方通过他人代拟签订了房屋互换协议,实施了房屋互换并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互换的过户登记手续。现考虑到避免今后产权上的纠纷,双方商量完善产权过户程序。但因冯某属听力一级残疾人,加上不识字,现冯某的兄弟以冯某监护人的名义和姚某欲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其提交了房屋互换协议、身份证明、残疾人证、房屋产权证等申请材料。

由于冯某听力残疾,亦无法书写,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不能判断,房屋登记机构部分人员将冯某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申请人通过公证处对房屋互换议进行公证,由冯某的残疾人证上的监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但因公证处拒不理房屋互换协议的公证申请,双方最终求助于房屋登记机构。

按照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的人。笔者认为,除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影响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外,其他残疾类别均不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其意思表示需要通过某种转换途径表达出来。

最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参照法院审理涉及聋哑人案件中聘请翻译人员的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房屋登记机构同意由申请人双方聘请手语翻译,手语翻译提供其单位介绍信或资质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受理人员通过手语翻译对聋哑一方申请人冯某进行询问,确认登记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询问笔录(笔录中必须注明翻译人员的身份和姓名,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由申请人与手语翻译签字后再受理登记申请。

现实中,房屋登记机构经常遇到残疾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但如何为残疾人办理房屋登记却是需要所有登记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且加强学习和逐步熟悉的。残疾人与正常人的处事没有过多的差距,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平等对待残疾人,这不但是一种道德文明的要求,也是所有登记人员应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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