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纠纷:大桥社区的王老先生在生前立下遗嘱,对房屋做出了分配,但在世时,该房恰赶上拆迁,其在已经签署了拆迁协议但未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时候不幸去世,王老先生的几位子女对数百万元拆迁补偿款是否算遗产以及该如何分配有了争议。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王老先生的4位子女尽管没有实际居住在该处房屋内,但户口并没有迁出,王老先生在生前已经立下经过公证的遗嘱,其名下房屋由老人6位子女的其中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两位所有。过了几年,该处房产正好赶上拆迁,王老先生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写明,拆迁补偿款包括了被拆迁房屋评估款、外迁奖励费、搬家补助费、工程配合奖励费等。但不幸的是,王老先生并没能领到该拆迁补偿就因病去世,随后,王老先生遗嘱中的两位子女将所有拆迁补偿领走。
王老先生的其他4位子女得知这一情况后,向领走拆迁补偿的两位兄弟姐妹表达了由于老父亲已经去世,该补偿款应该算作遗产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在遭到拒绝,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先生所立遗嘱是对房屋进行的处分,拆迁后房屋已经灭失,此时拆迁补偿款中属于“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部分应视为房屋的转化形态,故应适用遗嘱进行处理。因为王老先生签署拆迁协议的行为,并不是对财产作出的主动处分,而只是服从安排,通过拆迁使自己的财产形态发生了变化,在其无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去世后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的安排进行分割,给予此前居住此房的两位子女。至于拆迁补偿协议中“外迁奖励费”部分,因其是对户口迁移的补偿,并不适用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面向6位子女进行分割,随后作出了相应判决。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案中涉及的拆迁补偿款的各项构成采访了,律师表示,该案件应当厘清两个问题,第一,遗产的范围;第二,遗产的处理方式。“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项目按补偿目的可以分为三种性质: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对实际权利人搬迁行为的补偿、对在册人口的补偿。其中,搬家补助费、工程配合奖励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属于对实际权利人搬迁行为的补偿,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外迁奖励费等属于对在册人口的补偿,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评估补偿款属于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补偿,由于权利人已经去世,应作为遗产。由于王老先生去世前已经订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故应该按照遗嘱的安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