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的老人方映离世前立下了遗嘱,把房产全部留给了孙子周培晖,但老人的两个女儿不乐意了,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脱,不愿与侄子协商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今年7月份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已作出判决,法院确认老人方映所立遗嘱有效,其遗留房产产权归周培晖所有。
姑姑不愿把母亲遗产给侄子
老人方映生育了三个子女,包括两个女儿周小燕、周素娥及儿子周绍裘,周培晖是周绍裘的儿子,即方映的孙子。
2009年7月1日,方映在东莞市公证处立下《遗嘱书》,声明她所有的两处房产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孙子周培晖一人继承。
2012年1月1日,方映去世。周培晖多次与两位姑姑周小燕、周素娥协商办理老人的遗产继承手续,即配合他到东莞市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但两位姑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
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确认祖母方映所立遗嘱有效,同时确认祖母的两处遗留房产份额全部归他继承。
今年5月26日,东莞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应按遗赠办理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院认为,该案应当按照遗赠办理。
最终,法院认定,方映于2009年7月1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案涉两处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周培晖享有。
庭审焦点: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庭审中,周小燕、周素娥均辩称,方映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规定有4个,分别是周华(方映的丈夫)、周绍裘、周小燕及周素娥,而周华、周绍裘分别于2014年5月3日、5月5日出具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权,所以方映所留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应是周小燕与周素娥二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周培晖无权继承。
对此,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由公证处进行公正,因此方映在东莞市公证处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依法应具有法律效力。
85岁的老人方映离世前立下了遗嘱,把房产全部留给了孙子周培晖,但老人的两个女儿不乐意了,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脱,不愿与侄子协商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今年7月份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已作出判决,法院确认老人方映所立遗嘱有效,其遗留房产产权归周培晖所有。
姑姑不愿把母亲遗产给侄子
老人方映生育了三个子女,包括两个女儿周小燕、周素娥及儿子周绍裘,周培晖是周绍裘的儿子,即方映的孙子。
2009年7月1日,方映在东莞市公证处立下《遗嘱书》,声明她所有的两处房产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孙子周培晖一人继承。
2012年1月1日,方映去世。周培晖多次与两位姑姑周小燕、周素娥协商办理老人的遗产继承手续,即配合他到东莞市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但两位姑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
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确认祖母方映所立遗嘱有效,同时确认祖母的两处遗留房产份额全部归他继承。
今年5月26日,东莞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应按遗赠办理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院认为,该案应当按照遗赠办理。
最终,法院认定,方映于2009年7月1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案涉两处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周培晖享有。
庭审焦点: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庭审中,周小燕、周素娥均辩称,方映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规定有4个,分别是周华(方映的丈夫)、周绍裘、周小燕及周素娥,而周华、周绍裘分别于2014年5月3日、5月5日出具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权,所以方映所留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应是周小燕与周素娥二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周培晖无权继承。
对此,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由公证处进行公正,因此方映在东莞市公证处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依法应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