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在世时曾立下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遗嘱中写明:四间瓦房由儿子继承,现有的2万元现金和四间瓦房的宅基地由其女儿继承。不久,程某去世。程某之子打算将四间瓦房拆除,另盖楼房,但程某女儿提出抗议,认为宅基地归自己所有,加以阻止。为此,双方引起矛盾。宅基地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分割吗?
【法律解析】
程某对其2万元现金和四间瓦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而对其处分是有效的,但由于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遗嘱中涉及将宅基地转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无效。同时,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程某的儿子在拆除房屋后,如果打算继续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必须重新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