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肖先生将中山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他表示其在买房时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曾承诺,就算是购买二套房也可只交三成首付,可谁知在要签合同时对方却称,需要肖先生夫妻离婚才可办理。肖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索回自己交纳的5万元订金,日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被告
“购房者曾称对办理三成按揭的方法‘更为清楚’”
肖先生在法庭上主张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恶意骗取定金。开发商则辩称肖先生所述的三成按揭的情况根据合同是由他自己选择的,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肖先生妻子名下已有房产,也可以采取离婚的方式达到三成按揭的目的,只是看原告是否选择该方法。开发商表示,原告在购房时曾称对于办理三成按揭的方法“更为清楚”,所以不存在欺诈,属于双方自愿。
法院认为,从商品房认购书对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来看,实际上是按照首套房贷款方式办理银行按揭,而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均明知原告不具备办理首套房贷款的条件,认购书中付款方式的约定作为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将构成将来双方达成确定性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原告不符合首套房贷款条件的情形下,双方约定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条件办理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的合同目的显然无法实现。因此根据法律支持原告解除商品房认购书的主张,判令被告开发商向原告肖先生返回购房订金5万元。
原告
“开发商说只交6000元公关费即可”
肖先生诉称,去年10月1日,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工作人员林小姐带他们夫妻去看房,并承诺原告二套房也可只交首期三成按揭,原告只需交6000元公关费,被告会帮助其获取七成银行贷款。
当他要求看买卖合同时,林小姐就出示了市国土房管局的标准版《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肖先生见买卖合同是标准版,就在林小姐填好的《商品房认购书》上签名,并刷卡交纳了5万元订金。
认购书约定,肖先生认购中山市某花园34栋901房,总建筑面积131.98平方米,套内面积105.99平方米;该物业原价1467486元,折后楼价为120万元,建筑面积单价为9092元/平方米。
2013年10月8日,肖先生去开发商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其就《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产生争执。经过仔细研究,肖先生觉得《合同补充协议》太过分便向开发商提出了修改意见。
开发商收到后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要求其在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将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没收肖先生交纳的5万元订金。因双方协商未果,肖先生遂向法院状告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