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保障赠与人的权利,法律赋予赠与人两种特殊的撤销权:
(1)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条款规定了赠与入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赠与人无须再考虑其他因素.想要撤销赠与便可撤销,但如果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移转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
对于动产而言,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任意撤销权即为消灭;对于不动产而言,虽然赠与人将不动产交付给受赠人使用,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权。司法实践中,一些受赠人的主要失误在于,未及时要求赠与物的交付,丧失了获得赠与物的机会。因此,凡赠与房产、车辆、船舶等需要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的特殊标的物,双方应持有关有效证件与文书,到有关单位办理法定手续,避免留下“后遗症”。
(2)法定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作了限制,即涉及这几类赠与时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例如,在民政部门举行赈灾募捐活动中,某企业老板当场表示捐款10万元。此后,该老板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想撤销原作出的捐款承诺。由于该项赠与具有救灾性质,法律不赋予赠与人撤销权,所以该企业老板只能履行承诺。可见,并不是所有的赠与合同都能任意撤销,这就需要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慎重行事。
撤销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有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超过撤销时限,撤销权不受法律保护。